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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烟台的一名女工,在98年我丈夫单位外派他到外地办事处工作,为了能让他更好的完成单位的工作,他们领导做我的工作让我一起陪他到外地办事处去,我为了他能安心的在外地工作就答应了,每月付给我还有另外一名女工每人每月450元工资,从来没有节假日,法定节日从来没有加班费,因为我们是临时工,正式工有的福利我们都没有,我是在那里管理财务这一块,直到2008年我才回到单位上班才给我签的三年合同,可是今年单位说效益不太好要裁员要跟我解除合同,请问如果单位提出与我解除,我能向单位提出从98年到现在的补偿吗?包括平时的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还有夜班费(我们白班是早上8到到下午5点,夜班是下午5点到第二天的早上8点),

其他 2012-02-23 1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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