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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于2005年5月去世,生前有5个子女,其中3个子女未与其他继承人商量,擅自决定由3人共同出钱将老人单位的福利房买下然后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三人平均分配。因家庭矛盾买房的3个子女与没买房的2个子女,在老人去世前和老人去世后根本没来往,2人只是听说房子买了正对外出租,但没有确切的证据,也没有去找。2012年2人知道房子的确切情况后,1、是否可以通过法律起诉对方,要求继承老人生前留下的房产(老人去世前未留遗嘱,目前房产证的姓名为老人);2、是否超过法律诉讼时效。

其他 2012-02-22 1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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