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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借款纠纷案 案情摘要:2018年3月王某欲购进一套机器设备,办个家庭木器加工厂由于无法筹集到足够资金,王某便向其表弟李某借款10万元,并表示他付了钱即可提货,安装后即可投入生产,等资金周转过来后保证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李某碍于情面,答复说钱并不急用,若时间不长,可以不要利息,但要求王某写一张借条,标明“借李某10万元,待工厂投入生产后第二月归还。”在到某木工机械厂购买设备时,王某发现有一台组合电创标价特别低,每台1060元,便提出要购买。营业员说:“新货上市,还没有标价。”王某便抱怨营业员态度不好,并指着标价牌说:“那不是标价吗?每台1060元。”营业员核对了品名和规格后,便同意了。王某立即交了5300元钱,购买了5台。当天下午,销售公司营业组长回来发现价格为10600元的组合电刨少了5台,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要求其返还货物或是补足价款。王某以钱货两清为由予以拒绝。 王某在购进设备后发现贩卖家具比加工家具更有利可图,于是便将所购的设备以高价转卖,并用该价款及存款利息贩卖家具。三个月后,李某见王某有钱不还,便上门索债。王某以原料尚不齐备且借条上写的是;“工厂投入生产后的第二个月归还”为由,拒绝还款。于是李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王某偿还借款,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的利息。 问: 3、机械厂销售公司可以什么理由,什么程序让王某返还货物货补足价款? 4、在上述第3题的情况下,机械厂销售公司行使权利的期间是多长?53个月后,李某可否要求王某归还借款?为什么?

债务追讨 2021-09-24 15: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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