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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若无特别法律规定补偿问题,民法通则第121条是否能作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

工伤索赔 2022-12-03 18: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条件:

      (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

      (5)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6)属于法定的国家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2、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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