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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某县法院交通事故可以网上立案吗
您好,您现在人在哪里?可以详细说一下情况
宋笑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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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开车。近光灯烧掉的。比交警抓了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你好,发生车祸的,可根据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法医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进行索赔。
博尔塔拉州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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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骑电动车,进入对方车道被撞身亡,200万的商业险如何 赔付
你好,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赔偿
九泽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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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司机断掉了公安网线怎么赔偿
您好,建议先协商处理
巴音郭楞州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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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扣分长丰县的在肥东学习可行
一、驾驶证扣留多久不去处理就注销了 1、驾驶证被扣押,超过两年未去处理会被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驾驶证注销重考流程是什么 驾驶证注销重考流程如下: 1、驾驶证注销原因,有违章记录的需要处理完毕。 其它原因依原因进行处理; 2、准备好体检报告,直接向车管所申请办理重考手续; 3、通过科目一到科目四的考试,合格后可以再次领到驾驶证。
和田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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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嫂子开车撞了人 ,对方住医院7天 ,花了1.5万左右
具体看事故认定书的划分以及商业保险的情况。
赵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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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车辆发生车祸交警扣车期间,谁负责停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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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说我酒后驾车,这样我就可以被认定为酒后驾车。我能被认定为酒后驾车吗?
今天,我被交警21%的酒后驾车吹走了,但交警没有让我去验血,还说我酒后驾车,这样我就可以被认定为酒后驾车。我能被认定为酒后驾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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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的孩子酒后骑电动车,情节严重吗?
17岁的孩子酒后骑电动车,情节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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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直接在十字路口开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双方都没有闯红灯,这一切都是车主的责任吗?
你好,打扰一下,我直接在十字路口开了一辆电动三轮车,被一辆左转的机动车撞了。双方都没有闯红灯,而对方只是在撞车后撞上了转向灯。这一切都是车主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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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没有受伤,去医院检查
在交通事故中,对方没有受伤,去医院检查,谁负责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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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完全负责。他能赔偿多少?
这名76岁的男子被一辆汽车撞死。司机完全负责。他能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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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夫妻离婚后,另一方不能继续居住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18年11月,卫某(乙方)与其所在的某村村委会(甲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原则是一平方顶一平方,即乙方以房产证在证面积置换甲方现安置楼房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源为甲小区6号楼3单元301室……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将上述安置房屋交付卫某居住。2022年3月25日,卫某与姚某结婚,二人共同在该房屋居住。2023年8月,经法院判决卫某与姚某离婚。卫某称二人离婚后,姚某仍在该房屋居住,因姚某更换门锁致其无法回该房屋居住,居无定所,经催促姚某拒不搬离,故卫某将姚某诉至A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301房屋腾交给原告,并赔偿居住案涉房屋期间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姚某未作答辩。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姚某是否有权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法院审理A法院经审理认为,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卫某与姚某结婚前已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收到交付的安置房实际居住,现姚某在与卫某离婚后仍居住于案涉房产,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卫某主张姚某在居住涉案房屋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既未明确经济损失数额,亦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A法院判决姚某向卫某腾交301房屋,驳回卫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律师说法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不动产或动产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故具有占有权的物权人之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主体均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应以存在无权占有为前提,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且为现实占有人,若相对人能够证明其系有权取得或未现实占有该物的,则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须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即其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相对人实施了侵害其物权的行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卫某婚前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安置房,而并非与姚某“婚后共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安置房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不妨碍卫某系合法、有权占有该房屋,卫某作为被拆建安置居民,当然享有居住、使用安置房屋的权利,现姚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占有该房屋,卫某要求姚某搬离并返还房屋并无不当。
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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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胜诉后,空壳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追加公司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员工成功维权
执行,在公司未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我们先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不予追加,就该裁定我们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和援引了较多的法条后,法院判决依法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未出资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拿到二审判决后,我们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将未出资股东列为被执行人,在当事人、律师共努力和法院的迅速执法下,成功冻结股东银行卡的余额,当事人最终维权成功。办案心得: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把目光瞄向股东并成功拿下股东,是个不错的维权之路
付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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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成功代理吴中区某个体户合同纠纷胜诉例
根据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的指令,分22批交付了总计价值494006.3元的货物。被告仅支付了150000元,剩余344006.3元未支付。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去世,被告公司经历继承、股权出售等变动,被告公司新老板顾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胜诉关键点::1.代理律师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两任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实名认证情况,手工账本(手写订单)、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逐笔核对22笔货款的微信下单时间、货物明细、订单交给戴某核对时间,部分订单提供物流凭证,形成完整且连贯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2.代理律师成功证明戴某作为被告苏X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说服法院采信戴某个人并未对外承接业务,其向原告采购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苏X公司承担。3.代理律师反驳了被告关于戴某同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代表其他公司履职的抗辩,指出原告与戴某的交易均以被告苏X公司名义进行,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被告也曾支付部分货款,自始至终都未出现其他公司名义,这些行为均表明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认可,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案外公司无关。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律新团队评析由于本案原告系从事批发业务的小个体户,并不是正规的大型企业,没有完善的销售流程和书面存证习惯。整个交易中,基本都是通过被告公司原法人戴某微信沟通,原始证据较为粗糙。而被告方以变更老板为由,对原告的交易、证据都进行了高标准的三性质证,提出了较多质疑。原告律师团队通过详尽的证据搜集和法律分析,成功证明了原告的主张,并有效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判决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个体户)在日常交易中的经营习惯,根据在案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了交易事实。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原告的经营部追回了合法应得的货款及利息,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展现了法律对诚信经营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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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中小企业可请求大型企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主张自身系中小企业,人民法院可参照国家工信部等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结合该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大型企业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合同款项,即便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也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赔偿标准可参照适用国务院制定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即大型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且未约定逾期利息利率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前产生的逾期利息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该条例中的计算标准;在该条例施行后,如果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仍在持续,可适用条例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案情简介】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大型国有工程公司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由混凝土公司向工程公司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工程公司未如期支付货款,混凝土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江北新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混凝土公司要求工程公司支付货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合同中并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混凝土公司要求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查,混凝土公司属于中型企业,而工程公司属大型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本案符合《支付条例》第十五条适用条件,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混凝土公司关于逾期利率标准的主张。
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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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卖掉赠予子女的房产,该咋办?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协议
离婚
是一种常见的结束婚姻方式,双方在
离婚
过程中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赠与子女。可重庆市璧山区一女子与丈夫协议
离婚
后,竟将协议给孩子的房子出售给了他人。孩子的父亲遂将其告上法庭。2018年,代先生与妻子
离婚
时约定:“7岁的儿子由代先生抚养,登记在女方名下位于璧山区东林大道的一处房产归女方和儿子共同所有,待儿子年满18岁后,该房屋则归儿子所有,女方应配合儿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女方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令代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白纸黑字约定好的、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的协议,女方却公然违反了。2023年2月,女方擅自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获款340000元。代先生认为女方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遂以自己作为原告,女方作为被告,儿子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卖房款返还给儿子。女方辩称,代先生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虽为
离婚
后财产纠纷,但实际权利人应为第三人(二人之子),故第三人应作为原告,而代先生应作为法定代理人。女方已经出售案涉房屋,出售款项为340000元,本案涉及附条件的赠与,赠与行为并未实际履行,现女方撤回对第三人的赠与。
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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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外人丘某在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但未过户的登记在被
执行
人余某名下的房屋,申请
执行
人李某认为该房屋虽已出售但仍在余某名下,不能排除强制
执行
,故起诉请求继续对该房屋的
执行
。日前,S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
执行
异议之诉,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S法院根据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登记在余某名下的一宗不动产。案件进入
执行
程序,法院裁定拍卖上述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2023年7月13日,案外人丘某以涉案不动产为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
执行
。法院核实后裁定中止对案涉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
执行
。李某对该
执行
裁定不服,认为上述不动产仍登记在余某名下,就还是余某的财产,不能排除强制
执行
,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对涉案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
执行
。法院查明,2005年4月27日,余某与丘某签订了《买卖房地契约》,约定余某将上述不动产及房屋以13.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丘某,江某在中证人上签字。同日,余某收到全部价款后便将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地契原件、不动产交付给丘某。之后,丘某将水电户名变更到其名下,并与家人一直在上述不动产居住至今。S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
执行
人提起
执行
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
执行
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
执行
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丘某作为案外人,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余某名下的不动产之前已与余某签订了《买卖房地契约》,该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丘某提供的水电缴费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本案不动产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同时,丘某提供的余某出具的收条证明其已支付全部的案涉不动产价款。丘某称因无法联系到余某导致未办理过户登记,结合余某在本案诉讼中无法正常联系送达等情况,按照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应认为丘某关于案涉不动产系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意见成立,故法院认为丘某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
执行
的民事权益。因此,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
执行
,并无不妥。李某要求继续
执行
案涉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法理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
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
执行
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
执行
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
执行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
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丘某在法院查封之前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登记在余某名下的不动产,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对此无过错,可以排除法院强制
执行
。因此,李某要求继续
执行
余某名下的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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