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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8月底入职,但单位会同从2008年1月1日签纸2011年1月1日,之前有发工资,在2009年6月1日与部门经理因为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在与公司老总谈话后(谈话有录音),老总并未做任何表态,在6月8日前(6月8日发工资),人事部突然通知我办理交接手续,本人不服,未办理,并提出年休(年休5天),并告知会申请劳动仲裁,年休后未去上班也未办理离职手续,在6月18日单位发函说:“因为个人原因,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并措辞强硬要求在2009年6月23日前办理离职手续,提出只补偿2个月的经济补偿并未提及赔偿问题,本人尚未理睬,因为未办理离职手续,手头的工作及部分货款也未交接,在7月2日单位又发函(带有恐吓性质)说收到客户投诉,未为客户做相关后续工作,并威胁说未交货款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本人5月工资尚未领取,还有在公司发函后就未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金,致使本人以前交的保险都白交了),因为有争议,所以我在提出劳动仲裁时应该提出那几点,为自己争取权利,请高人指点,谢谢!

仲裁 2009-07-14 23: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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