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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6月份由于自身原因,骑电动车不甚摔伤,到弋矶山医院进行治疗。由于所在公司没有为我们购买社会保险,导致住院全部自费,共花费16000余元。出院后找公司进行交涉,公司只愿意承担用药费用3500元。 我的问题是; 1.由于公司过失没有在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购买保险,导致我住院自费治疗,公司是否应该按已买保险的案例进行报销? 2.若公司只给报销3500元,而我又不愿接受,该怎么办? 3.在我出事后公司给我补买了社会保险,但我是08年8月进入该公司工作的,公司是否应该给我补交08年8月至09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用,我该怎么争取? 4.若以上要求公司不愿协商解决需要仲裁,我该准备哪些材料,官司胜算大吗? 请百忙中给予回复,非常感谢你!

其他 2009-07-19 07: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公司应承担医疗费用;2、可以起诉;3、申请仲裁;4、若以上要求公司不愿协商解决,应该起诉,而不是仲裁。满意请采纳。
  • 安徽(阜阳)吴咸亮律师事务所袁仲达律师解答: 根据你所述的这种情况,如果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不是机动车事故,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你也不会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交从入公司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如果不给补交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要准备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一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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