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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是怎样的?

诉讼 2009-07-14 14:1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一些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的所有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除非进行的是使自己纯受利益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如果进行的是其依法不能够独立进行的民事行为,或者没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进行其他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但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所为的民事行为是订立合同,则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经撤销,则合同不生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指因为受到故意欺骗,陷于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表面上看双方是自愿进行的,但实际上,是由于一方因为受到对方的欺诈,对事物形成了错误的判断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了民事行为,如果当事人知道事情的真相就不会进行这个民事行为,可见其意思表示并不真实。 2?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因为受到不法的威胁陷于恐惧而为的民事行为。胁迫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当事人因为受胁迫而被迫进行民事行为,其利益常常受到严重的损害,所以法律上要给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以否定性的评价;保护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构成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有以下要件: (1)一方当事人有胁迫的故意。 (2)一方当事人有不法的胁迫行为。 (3)对方当事人因受胁迫而陷于恐惧。即当事人在受到胁迫后,害怕胁迫的事实发生。 (4)对方当事人因为恐惧而为意思表示。当事人受到胁迫后,害怕胁迫事实的发生,为了加以避免,不得不进行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因一方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法》第52条第(1)项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绝对无效,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则根据第54条第2款为可变更、可撤销。由于绝大多数此类合同仅会损害对方利益而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并且合同是民事行为最主要的一种,所以实务中大多数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将适用《合同法》笫54条第2款的规定。 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严重损害自己利益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应符合以下要件: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之中。当事人或者其亲友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有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可以认为处于危难之中。造成危难的原因可以不论。 (2)对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为目的,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 (3)民事行为严重损害处于危难之中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属于严重损害其利益;应依法律和公平原则判断。比如利用他人治疗急病急需用钱的时候,以高额利率借款,此时应根据有关利率限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以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率借款的,不符合本要件,合同应为有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所以《合同法》施行后,《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仅能适用于其他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不符合前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第三项,它指的是几方当事人因共同故意,以损害国家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为目的而行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4条第(2)项也规定此类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不具备前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第三项的民事行为。如前所述,这里的“法律”指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违反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也应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4)、(5)项有相同规定。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在性质上与依法作出的行政命令相同,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指令性计划,会妨碍国家的经济调控,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此种合同无效。这种行为属于不具备前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之第三项的民事行为。当然,现在我国正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令性计划的范围越来越小,数量越来越少,所以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将更为窄小。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这种行为指当事人进行违法的民事行为时,为了规避法律,故意在表面上进行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来掩盖。《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也规定此类合同无效。比如,两人为了规避法律上关于禁止文物买卖但不禁止赠与的规定,签订了两个赠与合同,一方将文物赠与对方,对方将一笔钱赠与此方。表面上看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合法的,但实际上这是为了掩盖非法的文物买卖合同,因而双方的两个合同都是无效的。 (八)其他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列举性地规定了上述7种无效民事行为,但无效民事行为并不限于这7种,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还有其他类型的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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