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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仍在保修期内的房屋,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新交付小区的保修期一般为5年,对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业主应当积极主动与开发商沟通并要求维修,毕竟法律不会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买卖合同 2021-10-03 2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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