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于2005年开始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合同为一年一签,去年的合同于2008年1月31日到期,2007年12月公司提出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支付我2007年12月,2008年1月,并根据新劳动法规定补偿我半个月的工资。因为在2007年有一笔经我手汇出的团款未能要回(这笔款项有我公司及欠款公司的相关确认件,确认款未退回,并约定了退款日期,并有两公司加盖的公章),公司据此一直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至今(2008年4月)仍未支付我2008年1月及所谓的补偿工资,由于未办理完离职,相关社会保险无法转出,导致从2008年2月至今未缴纳相关社会及医疗保险。请问我该如何要回我应得的工资及如何让单位给我办离职手续?

仲裁 2008-04-22 18: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