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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刚刚接到幼儿园老师电话,说我家孩子与别人家的孩子在玩滑梯时候不小心碰到了别人的孩子,导致骨折,具体的情况我们也不知道,只能通过老师的单方了解,请问此事怎么处理呢?谢谢,麻烦你请回复我一下,

人身损害赔偿 2021-10-13 15:5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在学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具体是如何发生侵权行为的,可以要求学校调取监控查看一下。
  • 1、询问是否有监控录像,还原事实。2、没有监控和老师在沟通一下具体细节,当时是什么情况。3、然后再落实赔偿
  • 可以让幼儿园出面承担这个责任的,
  • 您好对方现在具体病情怎么样了呢
  • 应由院方承担看护不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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