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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写着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可我们几乎每天都加班几个小时。合同上写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可我们时间的加班费不是这么算的。目前我还不是很了解厂方是怎么算的。唯一一点知道的是。加班费是当我们当月工资超过750元后再按百分之多少多少算的。也就是说即使平时疯狂加班。只要你的工资不超过750。一分钱的加班费都没有。我们礼拜67加班也不是200%的算。从来也不会有补休。只是零件供应不上的时候偶尔会有半天休。一个月下来上26天班。一个月工资也就1600左右。加班费算下来才5 60块。根本不可能是照他合同上面说的算的。长期加班导致身体有点吃不消,患病了。而且还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厂方却说我签了合同就要一直干下去。我现在该怎么办。

其他 2009-07-21 13: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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