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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甲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仅为20万元。2020年9月,公司不能清偿欠张三的100万元债务,张三要求甲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甲认为自己出资不足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问:(1)甲出资不足,乙、丙、丁是否承担责任?(2)张三是否有权要求甲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张三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否正确?

公司债务 2022-12-02 07: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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