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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2年2月21日与一二房东签订了一份租让协议,当初说好是转让给我的,在该合同上也有规定我有转让的权力,但是这份合同他只是签了字,没有手印和身份证复印件,由于是转让,所以我就向其索要原合同,但是他以原合同丢失没有给了一张我原合同的复印件,由于双方都已经签了合同付了钱,所以就也没在意,后来我要去办营业执照,向其索要房产证复印件与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他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更是说,该店面是其租给我的而不是转让给我的。由于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没有盖手印,原合同又只有复印件,所以非常的矛盾,现在的话就相当于我只是二房东名下的以为租客,如果合约到期的话,他有权利收回该店铺。所以想问您一下该类情况该如何处理,谢谢

其他 2012-03-07 14: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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