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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9年7月受雇于某公司,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直至2011年1月双方才补签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1月31号公司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停业装修,公司在我到劳动局投诉追讨社保.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年假的情况下,后来在2012.2.9才通知要续签2012年度的劳动合同,现在我想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可否向仲裁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年假加班费?如可以请说明主张期限及法律依据,如不可以请说明法律依据

调解 2012-03-06 16: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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