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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教两个问题: 1、我有公共交通意外险,假设我买了北京到武汉的火车票,但在武汉没下车。在武汉到下一车站区间内,发生意外,导致伤残,伤残等级达到意外险理赔标准。但保险条款上写的是“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保险公司认为我坐过站,属无票乘客,不赔。而我认为,在火车还没到下一站之前,我都有补票的可能,因此当赔。请问按法律标准来讲,当不当赔? 2、小宝在某保险公司上班,公司为其办了自己公司承保的团体意外险。小宝坐火车过了站,选择了从车窗跳出,导致身故。条款上免责部分有一条“故意自伤免赔”,但小宝工作生活各方面无精神障碍,不存在自伤或自杀可能,只是曾经参军入伍,对跳车危险性估计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现在保险公司认为本人负主要责任,说原则上是全额拒赔,只是考虑到小宝是内部员工,因此提出和家属协商按比例如50%理赔。请问按照法律标准,保险公司是应当全额拒赔,还是比例赔付,或者全额赔付? 遭此不幸,家里一片乱。请理赔专家帮忙解答。不胜感激!

其他 2012-03-06 14: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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