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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剧组招临时儿童演员(拍电影),委托我招选,几位家长通过熟人、朋友等关系找到我要求能进剧组参演。我收取两位家长人民币各一万元介绍费用于进剧组需要,并与两位家长一个达成书面协议,一个口头协议,承诺孩子如果进不了剧组参演如数退还该款,后来孩子们成功如愿。我的招选任务完成。剧组与孩子家长签订协议并收取每个小演员费用各四万元。因剧组与家长因招待、后勤保障、戏份等原有产生纠纷一度家长罢演,后经协商终究完成整个拍摄镜头并结束。现几位家长找我要求退还当初钱款,并说如不退还就起诉我诈骗。我应该退还吗?如不退还构成诈骗罪吗?请指教!多谢!

刑事辩护 2012-03-08 1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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