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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办厂期间以扩大生产为理由向多人吸取了大量资金未能尝还在2010年11月份携全家共4人出逃后被被公安抓获查总涉案额2000多万。我和他本是朋友关系近年来也陆续向我借钱,开始借额自几万起,后因建造厂房资金短缺多次要我帮他借钱并答应我过3到4个月可建好厂房即向银行贷款还我全部借款,利息也是从开始2分到最后的4—5分,至跑路前总帮他借了170多万,由他本人及其妻子和女儿3人为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字。借额双方在公安询问时核对无异。可最后公安只确定我借额100万其理由是借方说共支付过我利息70多万,(这是借方的一面之其实没有这么多的说在有)该息要作为还款在借额数中扣减。因借方还有部分资产可处理如此将会直接减少我的分配,这对已是极其懊悔深受其害不堪负荷景况下的人又一下的打击。也让我特不理解。今诚请问这样将利息算作还款这种方式是否合理。听说该案已交法院将在近日开庭故特请求贵律师在百忙中能帮我一把我将衷心的无比感激。谢谢。

刑事辩护 2012-03-08 2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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