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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本来是B旗下的,B跟我司签订了1号软件协议(开通了微信支付,收款账号是B公司)。 后B把A公司转给了C公司,C公司跟我司签订了2号软件协议(因为1号软件和2号软件在微信支付上连通的,C公司没要求开通微信支付,2号软件界面的微信也显示未开通状态,但是我司技术人员没有把1号软件的微信支付通道关闭也没把微信支付账户名称改成C公司),导致C公司的客户利用2号软件微信支付的钱打到了原来的B公司。 C公司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有过失,没有及时发现收入缺口的问题,导致错误状态持续1年半。现在C公司要求我司承担全部损失。 可恨的是B公司现在处于濒临破产的状态,法代被限制高消费被起诉股权被冻结,外债连连,我们很难追回不当得利。 这个案子如果起诉原被告怎么列,责任怎么承担。

企业诉讼 2021-12-02 09: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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