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楚某某在1997年至2005年12月任甲县教育局局长,其女楚佳2000年7月中专毕业后一直在上海打工,2004年7月与上海某公司合同期满,又与上海某外资企业签订固定工作合同至今,并领取相应的工资。2002年4月教育局申请楚佳到教育局就业,甲县人事局以中专毕业生分配的名义分配楚佳到教育局工作,2002年9月楚佳到教育局报到,但没有上班,2002年11月10日楚佳与教育局签订协议停薪留职,(此前教育局制定了允许职工停薪留职的规定,也有职工办理过这样的手续)并按规定领取了40%的工资。2003年10月甲县出台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下岗经商的规定,并规定必须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县委、县府专们办公室批准,然后给单位签订协议,但楚佳没有经县委、县府专门办公室批准,就与教育局在2003年12月10日签订了协议,并于2004年4月开始领取全额工资至今,但与楚佳一样情况的其余12人没有一个签订协议的,照样被扣教育局停薪留职的工资。到2005年12月楚某不在担任教育局局长时,以楚佳的名义领取工资2万余元;到到2009年6月以楚佳的名义领取工资9万余元。

刑事辩护 2009-07-17 18: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济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