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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想租赁一个新开商场的商铺,交了1000意向定金,签了一份租赁意向书,意向书上说签订合同时可以冲抵租金,后来由于不想在那儿做了,就向商场说明,不想做了,括号是意向书的一条内容(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签订正式合同起七个工作日,未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而又未作任何说明的,甲方将视乙方放弃意向,甲方有权对其铺位进行处理,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定金不予返还),后来商场就找我们过去在意向书上签上(自愿退铺)并摁手印,并说定金过开业后来拿,但是后来去问他们要,就不给了,这样的话,我们的定金可以要回来吗?有法律支持吗

其他 2012-03-11 1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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