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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外婆只有两个女儿,我母亲和我姨妈,因为她们都在外地,所以我外婆在世时一直和我一起居住,她长期身体不好,经常生病住院,鉴于我工作较忙,我母亲就经常回来照顾她,而姨妈虽然早已退休,却几乎都不愿意回来照顾外婆。外公很早就过世了,外婆生前单位分得一套福利房(外公去世以后分得),去世前在医院立了一份遗嘱,将房子赠予了我,遗嘱没有公证,但是遗嘱上有见证人、代书人以及我外婆的签名,还有医院提供的当时我外婆神智清晰等相关证明。现在我姨妈以她是继承人之一的名义来争夺房产,请问,如果不给她,我是否有充足的理由?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我应该怎样去做?

争议解决 2009-02-22 1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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