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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是2005年毕业,2006年8月我父亲筹钱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商品房,为转移户口,该商品房为我和父亲共同所有,该商品房一直用于出租,我们从来就未去住过,按接一直由我父亲交纳。 我老婆是九龙坡区九龙镇的2003年12月征地后农转非人员,与我于2009年3月结婚.同年6月分房,并符合下发文件规定之截止时间,但却因安置方以我“在他处确有住房”为由,取消对我的房屋安置,实致气愤置极! 请问安置方是否属混淆概念、违规违法行为?作为我是否有夺回我应有权利的法律依据?

其他 2009-07-18 22: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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