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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2011年1月14日擺酒席的,10月26領的結婚證,12月8日生的儿子,因結婚後分開兩地和生活感情方面的問題已感情破裂,現我女方提出離婚,結婚後沒有雙方共同財產,婚前他名下有兩張地契是否都與我無關?如離婚後是否一無所有,關于孩子方面,因為只有三個多月大,如由我撫養男方每月應出多少撫養費?如由男方撫養,那用不用出一筆費用賠償我,請律師建議。謝謝!

离婚 2012-03-16 1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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