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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前是中国公民,我是一家香港公司的员工,我公司准备在在深圳设立一个代表处,公司老板想要我做深圳代表处的首席代表。请问我的个人法律责任有哪些?如果说出现了安全事故或劳资纠纷或公司倒闭的话,我作为首席代表,法律责任会不会牵涉到我?

其他 2012-03-15 09: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代表处不具有法人资格,你是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你的行为如果是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的,那也是公司的行为,一般不会承担个人责任。
  • 代表处不具有法人资格,你是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你的行为如果是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的,那也是公司的行为,一般不会承担个人责任。龙华律师大浪律师观澜律师民治律师答
  • 先弄清外企代表处的性质,代表处没有法人资格,它的地位相当于外企在国内的分支机构,主要作用是报告商机,联系业务,实际作业务是外资企业出面签合同,承担责任。用工不能直接在国内劳动力市场招取,要通过外企服务公司介绍人员才能录用,因此我个人认为,作为代表不是外企的法人代表,个人责任没有,主要是外企承担责任。当然外企与你个人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上有对你权利、义务的约定还是按合同约定。
  • 极有可能涉及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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