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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购买了一处房改房(卖方在93年左右买的公房),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几天房管局通知卖方缴纳增值收益的20%给原产权单位,请问这笔费用属于过户费用吗?我们的《二手房转让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一、“办理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一切费用,由买卖双方按规定共同负担(各自负担50%)。二、卖方保证其转让的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的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卖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问各位律师,这笔费用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并未提及,现在卖方有权要求我承担20%增值额的一半费用吗?期待大家的热情回答,不胜感激!

诉讼 2012-03-15 1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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