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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因朋友做工程不够钱周转请我帮忙在私人处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7月10日至2011你7月9日止。月利息3分,每月10日预付当月利息,3天内如不按时支付利息,按月息30%付违约金。乙方自愿为借款方为担保,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期限至甲方还清借贷本息止。 目前,借款人被抓。借款人起诉本人还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3%计。从2011年7月至12月共计6个月。起诉时间是2012年1月12日。 现在我才知道工程是假的,我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并且实际付的利息是5分,但是没有证据。所附利息也无收条。

抵押担保 2012-03-16 1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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