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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签订了一份标的物为电脑的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电脑每台1万元,合同总价款20万元,B应当在9月1日之前向A公司提供电脑。合同订立时,A公司向B公司预付10万元预付款和5万元定金,其余价款货到付清。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A交付10万元预付款与5万元定金。因商品市场价格不断攀升,B便与A协商加价,但A不同意。于是B便不想履行与A的合同了。履行期限届满后,B未向A交付电脑。急于使用电脑的A不断派人催促B履行合同,因而支出2000元费用。后A威胁B,如果不履行合同,便将此事公之于众。B考虑到自己的商业信用,便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于11月1日之前将合同履行完毕。10月6日,B交付了10台电脑。11月1日,电脑价格已经上升至1.2万元/台,B便通知A,拒绝交付剩下的货物。A多次催促,但B仍不履行,A只好从丙公司购进10台电脑,但价格是1.2万元/台。请回答以下问题: (1)A能否请求B交付剩下的电脑?为什么? (2)A有权请求B返还多少定金?为什么? (3)在11月1日后,A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A有权要求B赔偿多少损失

买卖合同 2022-02-20 2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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