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法院调解协议 一、坐落于永丰路200号二间四层房屋(原房产权证:房权证天字第008661号)归原告许**所有。被告许**有义务协助原告许**办理相关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二、原告许**愿意支付给被告许**人民币338000元,款分两期付清,第一期为2013年7月8日前支付200000元,第二期为2014年1月8日前支付138000元。若原告许**未按期履行,则被告许**可对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原告支付违许**约金100000元。 三、原告陈**、许**、许**、及被告许**放弃对永丰路200号二间四层房屋房产地的所有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撩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承认。 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我是被告,以上是法院出具的调解协议书,现在原告在末付房款情况下,要求立即过户,请问,我想收到第一期房款后去协同办理过手续可以吗?,谢谢

调解 2012-04-18 15:2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台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