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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本人跟前女友同居有女儿,至2008年本人与其分手再跟别人登记结婚。2011年12月前女友上诉法院——说我与她有婚姻(1997年9月1日她一个人独自去办了结婚证,民政局没有我俩的任何存档资料。办证时我不到场也不知道证的存在)。现在我起诉法院要求撤销97年非法结婚证。现在要证明我何时知道这个结婚证的存在,这个举证由那一方来举证?(原告—本人,被告—民政部门,第三人—前女友)

离婚 2012-03-19 14: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提起诉讼的话,是由您来举证。现您可到民政局查询,由民政局给您出具一份未登记证明,在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未婚证明。 本来这个案子应当是您前女友在上诉时提交的证据,对方未提交证据您可反驳。无需您再另外提起诉讼解决
  • 民政部门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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