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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临县林某10年4月5日在网上相识,并爱上了她,相识期间常常来往于两个家庭之间,当初她说是已经离婚的,并育有一女判给对方。后来才知道她还没离婚,为了帮她我已经花了一部分钱,她为了博取我的信任,于同年7月份到该县人民法院提请并递交离婚诉讼书,渐而越借越多达到八万余元(这些钱我也是向别人借来的),这些钱几乎都是通过银行汇款汇给其债主或者其家人,目前本人还保留有银行汇款单和部分借钱的手机短信,而今她却消失无踪,有一年半没见面,而且与我切断一切联系,弄得我几乎精神崩溃,无法正常上班,请问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银行汇款单和手机短信能作为证据吗?我该如何挽回我的经济损失呢?

刑事辩护 2012-03-19 13: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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