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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没有本市户口。他与同事孙先生约定:王先生利用孙先生的名义购买本市 济适用房一套,所有救项由王先生承担,产权归王先生,孙先生对此房不享有任何权利 出2003年5月,孙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这套房屋的转让合同,还签订了一份办理房屋 产权过户的委托协议。合同约定王先生向房产开发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孙先生保 证房产证过户清楚、无纠纷 家哪知孙先生的妻子柳女士不认可,以丈夫没有得到她的同意、损害了她的利益为由 不让孙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王先生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先生履行 房屋转让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出柳女士得知情况后,把孙先生和王先生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他们之同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请思考:王先生、孙先生和柳女士在本案诉讼中分别是哪种诉讼主体?

房屋买卖 2022-03-02 18:3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转让合同只要是合法订立的都有效,卖房人反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也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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