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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08年间,原告匈牙利商人(卖方)与德国买方签订了购买家具的合同。该家具产自匈牙利并寄存在匈境内一家仓储公司库内。在家具存放期间,卖方向买方开出存货发票,并将发票交给买方。根据买卖合同规定,买方负责接收货物,卖方在仓库交货,并将货物装车运送给买方。在交货时,买方应根据送货发票付款。在卖方向买方发出几张存货发票后,卖方将权利让渡给第三方。买方在接到卖方将权利让渡与第三方的通知后,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接受。但是由于一直没有收到存货发票上所列的家具,买方没有向原告支付价款。由于负责货物仓储的匈牙利存储公司倒闭,致使存放于仓库内的家具被盗。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存货发票上的数目支付价款。问:买方在未能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要求买方承担被盗货物风险损失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

合同纠纷 2022-03-22 2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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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负责货物仓储的匈牙利存储公司倒闭,问:买方在未能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向卖方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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