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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于2011年5月20日开始在公司试用了3个月后公司与我签署了3年的合同,后面因为岗位编制连续取消,公司将我换岗2次,现在快3月底了,公司准备以不能胜任此岗位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申请赔偿金,如果可以赔偿金又是多少呢??

仲裁 2012-03-22 15: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另据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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