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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购得新城小区一处五楼房屋一套。经双方协商后,以8.1万成交。该房为原房主的解困房,当时其产权归国家、单位、个人三方按比例共同所有。因国家、单位的使用产权尚未归属个人,所以原房主承诺当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时(预计3年左右),即将产权转给我。当时交付现金7万元,剩余1万1千待产权转入我名下时付清。并签署了书面协议。但因原房主单位的种种原因,产权至今才转入原房主名下,时过境迁,原房主以当时卖便宜了,自己亏太多为由。欲叫我再加钱,否则不给办理更名手续,请问他这么做是否有法律依据。我该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他履行协议上的内容???

诉讼 2009-07-21 19: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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