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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1月进的这家公司,以厂长职务被聘用,但这家公司很小(不到50人),一直到现在都没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办社保等。今年因订单较少,公司以降职迫使我自动离开!(他想不承担劳动补偿!),还变相降低我的工资——公司原来以我每月上满26天付3300元,现因没什么订单,每周放假2天,他以3300/26×我当月上班天数(不超过22天!)付我工资,没有任何补贴!我无法忍受,主动提出离职(公司已批准),现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我能拿回我应该得的补偿吗?具体怎么计算?谢谢各位律师朋友指点!

仲裁 2009-07-21 2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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