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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驶汽车右转弯,与右侧同向行驶的助力车发生碰撞,对方助力车上带了一个成年女性,而且后面还绑了装修用的长板,右侧同向行驶的助力车碰在我的车副驾驶车门位置,对方刹车没有刹住,连续两次碰撞我的车副驾驶车门位置,对方驾驶员没有伤害,仅裤子划破了。当时我报警了,交警交警事故认定我负全责,交警当场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当时我说带对方到医院检查,对方说不用了,要我赔给他200元之后再说。交警当时在场。过了4、5天之后,对方驾驶员又来找我,说当时后面所带的女性鼻骨骨折,已经好了,要我赔付医疗费、误工费。交警又让我付了500元费用,签署了自行赔偿协议,上面没有交警签名,没有当时现场事故认定,而且我咨询了医学专家,鼻骨骨折X光至少3个月才可以看不到骨折裂痕。请问交警在处理本次交通事故中公正执法了吗?违反了多少规定?

其他 2012-03-26 15: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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