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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老伴于2002年开始同居。我57岁他68岁未结婚登记。老伴是江铜企业退休工人。他一直有高血压,前段时间突发脑溢血病危。他子女要求我负一切责任和后果。请问我有什么责任与义务和权利吗/

离婚 2009-07-22 12: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在1994年2月以后开始同居的,双方为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 你们不是夫妻关系,所以彼此也没有夫妻间的义务和权利; 如果双方解除同居,可以主张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 你们的关系不是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你没有法定的扶助的义务。
  • 你们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你无须负什么责任,也不能享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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