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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去辞职,人力资源不肯批,说要扣我两个月的工资。理由是:我当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个两年的培养协议,若不到两年,就得赔公司一万块钱,说一万不要赔,但必须扣我两个月的工资。事实情况是,我们当时应聘的岗位是业务跟单,但公司由于业务部并不缺人,一直将我们闲置在技术部打杂,甚至为了怕让更高领导知道有我们这群闲人,而让我们在一个小会议室里连续坐了三周,根本没有实行当时所说的有一个两年的具体的培养计划。此外,协议只有一份,且给我们签的时候也没盖章什么的,请问这还具有法律意义吗?由于辞职报告没有批,我还继续上了几天班,但却仍然不肯将上个月的工资发放给我。请问这两个月的工资应该被扣吗?

其他 2012-03-26 08: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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