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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简略经过: 患者xxx于2012年3月19日约21时到院,22时25分办理入院手续,进行用药治疗措施,期间至2012年3月20日5时,患者病情得以缓复,至约7时患者仍无异常,院方建议家属对患者用xxx药,院方说明此药品对患者身体有益,家属接受院方建议,并签字用药,用药后约半小时,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家属及时告知院方患者状况,院方向家属解释为用药出现的政常反应,继续用药至约8时,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家属及时告知院方后,院方予以应对措施,约9时,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院方说明相关的护理措施,吩咐家属自行护理,至约10时,患者病情继续恶化,家属及时告知院方,院方作出治疗应对措施,治疗过程中未见患者病情有任何回缓,至约11时,患者病情再度恶化,患者被送往抢救,至14时55分,抢救无效失事。 (院方明文向家属说明无院方责任.) 事案辩论: 患者到院后,因无相关人员导医,直至约1小时后得以办理入院手续进行治疗,期间至次日约5时,患者无异常病情有所缓复,后至约7时在患者病情无异常情况下,院方建议家属对患者使用xxx药品,可对患者身体有益,家属接受院方建议并签字用药,院方只说明此药对患者身体有益未向家属说明过此药是否会有过敏不应现象出现的可能和一切其它相关此药的任何信息,在用xxx药品后,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家属及时告知院方并询问是否需要进一步治疗措施,院方忽略家属询问,作出应对护理措施,由家属自行护理,至约9时,患者病情再度进一步恶化,家属及时告知院方并询问要求进行最高急救措施,院方解说为患者病情未到最高急救范围,作出应对护理措施,吩咐家属自行护理,再至约半小时后,患者病情继续恶化,家属及时告知院方并再度询问要求最高急救措施,院方继续以患者病情未到最高急救范围忽略家属询问要求,作出应对护理措施由家属自行护理,最后直至约11时患者再度进一步恶化,家属及时告知院方并要求最高急救措施,院方未对家属作解说,忽略家属要求,直接进行抢救措施,抢救至14时55分院方宣布抢救无效。 责任追究事项: 1、患者到院时无相关人员向家属导医,院方失责。 2、院方用xxx药品之前未曾告知家属所用药品是否会有可能对人体过敏现象而导致不良反应,院方亦未对患者进行试针就直接用药,用药约半小时后出现不良反应,而院方解释为用药正常反应继续用药,最后导致用药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再进行抢救措施无效死亡。院方解释为正常反应的情况下继续对患者用药导致最终的死亡应由院方负全责。 3、在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初始至失事期间,院方未曾向家属提议过任何进一步的治疗措施,甚至直接忽略家属询问要求进行最高急救措施的要求,直至最终失事都未曾送于过最高急救措施就告知死亡。院方未对家属有任何急救提议,甚至直接忽略家属急救要求,最终造成的失事后果应由院方负责。 4、在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后,院方只吩咐家属自行护理,并无相关人士与相关护理措施,患者病情恶化有可能因护理不到位而造成,此责任应由院方负责。 5、患者入院后,用药前未有明确的疾病诊断证明,直接用手足口病药物,最后导致不良应和失事结果,院方有不对症下药而造成事件结果的嫌疑可能。 6、院方在对患者用xxx药品时,未告知家属药品反应性质,亦未对患者试针后再用药,最终患者出现不良反应至死亡,院方亦未对此药品进行过任何明文解释,院方有不按常规性程序用药而导致事件结果的嫌疑可能。 (请求对以上事案作精确分析.进行民事起诉.)

诉讼 2012-03-25 23:2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建议先封存病历再做打算 具体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要看过病历材料才知道。 如主张医疗事故,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按照侵权法规定,直接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诉讼,如有必要,可申请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这样对当事人会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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