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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我在成都市陴县买了一套住房,当时签定的合同上注明我的房子是普通住宅,可今年7月20日交房时间却要我缴纳百分之三的税(这是我的第一套房子,面积是120,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价4800),原因是:我当时买房的时候单价高与指导价的1.4倍了.关键的是:开发商明知我的单价高与1.4倍却在签定合同时没有告诉我,而且当时仍然按百分之一点五给我算的契税.合同上签定的也是普通住宅.突然之间 我的普通住宅变成了非普通住宅,不仅契要多缴纳,以后的物业税可能也会比较普通住宅要高得多,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做呢?

其他 2009-07-23 0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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