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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的商品房原定于2012年3月31日交房,可今天接到开发商的通知,说是“因政府负责的正式供电配套工程未能按期完成,导致无法如期交房”。打电话咨询开发商大约什么时候可以交房,开发商说没有具体时间。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里有一项是“如遇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以据此延期交房,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因水、电、热力、燃气等地方公用设施建设单位等非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迟的。”请问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就不算违约,我们不能索要违约金吗?

其他 2012-03-28 1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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