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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原告的法院打来电话说要法院调解,被告不出席可以吗?因为被告想提起地方管辖域申请。目前只是接到电话,没收到任何的起诉书。原告在三明大田,被告在厦门,被告已居住满一年以上。 请问是否调解不成后,才会接到起诉书,然后再提起地方管辖权异议?这样的程序吗?

离婚 2020-03-08 04: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法院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
  • 你如愿不愿意离婚,可以到法院接受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直接要求离婚。
  • 有管辖权异议的,要先提出异议。
  • 你好,你如愿不愿意离婚,可以到法院接受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直接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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