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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0年2月1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约定张某第二年2月1日还款,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起计息。2000年6月,张某涉嫌贪污罪 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判有期徒刑12年。2008年3月,张某经再审无罪释放,并因错判获得国家赔偿24万元。李某于2008年4月1日调 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并支付自至2008年4月1日的利息。张某对借款事实不予否认,但提出自己从2000年6月起失去人身自由无法还款,且错判系不可抗力,因此只同意偿还本金和4个月的利息 本案张某的理由是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经济犯罪 2022-05-10 16:1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张某被判刑,不是不可抗力,是个人问题造成。所以可以让其偿还多年的借款本息。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作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均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条件,中国民法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理由不成立,应该判决归还本金和利息,但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可以考虑
  • 您好 您这边有异议您可以上诉的呢
  • 你好。你是在问法考题吗?
  • 应该按照判决书执 行,实际的应该是付清为止,不知道当时你们诉求是怎样列的以及法院判决书是如何书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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