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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好:我应聘了一家公司,已被录用。2012年1月10号入职,在试用期,因为我签的合同是5年,试用期为5个月。而且该公司招我时是为了开第二家店储备人员,但刚接到通知说不开第二家店了,让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也没有人通知我,而且没有经济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的条款说是我们员工不符合要求。请问我应该获得赔偿吗?谢谢!

争议解决 2012-03-28 18: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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