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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18年7月购入通州区某二手房,在签订合同前,本来约定在过户后1年内将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后原房东又找我们协商说一年内他应该迁不走,后我们又给了他多一年的时间,也就是合同最后约定房屋过后730日内将户口迁出,并且留有10万元的户口保证金在中介那里。超过时间未迁出,按照房租总交易额的万分之五每日计算,在730日后房租一直没有迁出房屋,说没地儿迁,与我们协商每年给我们5万元,我们没有同意,只希望他尽快将户口迁出,后就一直没有迁出户口,在21年6月,北京市出台有关无房屋可将户口迁出到集体户的政策后,他在21年10月将户口迁出。现在想拿回当时10万元的户口保证金,但基于他违背了合同约定,未在规定时间迁出户口,且我认为,他存在主观故意不迁出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候我们已经无限宽限他的户口迁出时间,而他们却未在过户后去落实这件事情)。按照合同约定,他违约大概390天,违约金大概为90万,他却提出余下的户口保证金10万我们一人5万,算是对我们的补偿,我们当然不同意。我想问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去主张自己的权利,90W肯定是过高,但5w肯定是太少

二手房 2022-05-20 10:37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如对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存在违约的情况,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建议电询详述案情
  • 您好,您这种情况,越早维权对您越有利,这边需要看下您合同,帮您详细分析
  • 直接起诉由法院酌情判决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不超过合同额的20%
  • 你好,可以具体沟通一下情况
  • 可以向G规划局投诉
  • 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 您好,我是北京大地所张如宝律师,根据您的描述是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这个违约责任。
  • 户口迁出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续确权,应区分如下情况(仅限于户口迁出后的本次承包期限内):1、在当事人是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该承包地(由户主办理确权手续);2、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应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不能办理确权手续;3、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条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的户主办理确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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