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起特许经营加盟纠纷 申请人(加盟者w女士)与被申请人(某西式快餐特许经营公司)于2007年6月签署了为期12年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依照合同,被申请人授予申请人为某某品牌加盟商,经营地点在北京宣武区,名称为某某加盟店。合同同时约定:申请人需支付特许经营管理费,每月按500元定额计算,按季度交付。该合同还对营业场所、设备及半成品的供货方式、商品与服务管理、后续管理与支持、甲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作了较详细的约定。在合同甲方(指被申请人)的义务中规定了授予人(指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的商标、商号、标识、管理模式及商业秘密;向乙方提供某某品牌体系的营业象征及运营手册;在合同乙方的义务中规定了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各种费用与款项。 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支付了8000元人民币加盟金、技术培训费,并向被申请人订购了价值若干元的设备及物品。并在随后分两次订购了价值若干元的半成品及消耗品。申请人的加盟店经营8个月后关闭。 申请人向仲裁体提出:被申请人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条件,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和隐瞒了许多重大情况,被申请人没有能力进行有效的指导,也没有成熟的经营诀窍可以传授给申请人,导致申请人的快餐店经营情况很差,以致被迫关闭。申请人因此受了很大的损失,故此提出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①撤销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②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加盟费、设备款及货款合计若干元;③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的主要观点为:①被申请人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条件和能力;②申请人不接受被申请人在业务经营及其他方面的指导;③申请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④被申请人有权中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申请人的加盟资格已被取消;⑤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差是由申请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被申请人不退还任何费用;⑥被申请人保留提出反申请的权利。 问题:1、你认为应如何对上述纠纷进行仲裁? 2、作为被加盟方(总部)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连锁加盟 2022-06-02 09: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银川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