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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非产权人农民之间的买卖,不属于拆迁。2005年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间隔六年买者没有起诉。2011年买者起诉,要求“房屋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法院驳回“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买者又按“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要求信赖利益损失。是否存在信赖利益损失?如何计算信赖利益损失。

诉讼 2012-03-29 1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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