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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立股东会,对董事会召开次数和时间没有规定,那公司法对董事会召开次数和时间有什么要求,谢谢!

公司成立 2022-08-04 17: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东会的召集次数:每年一次。但有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董事会认为必要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时间是:一般的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3至5天为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法关于董事会会议的规定是: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等等
  • 你好。从公司法现行规定来看,目前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如果贵司是国有独资公司,那么,贵司董事会的召开次数和时间,除应遵守公司法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和公司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第(三十一)条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应对定期董事会会议的内容、次数、召开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1.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2.监事会提议时; 3.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4.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 同时,该文件第(三十三)条款规定: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在章程中另定通知时限。会议通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时间、地点、期限、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通知发出的日期等。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事先向董事提供充分的资料,公司章程应对资料的充分性和提前的时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阅研材料。 上述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召开时间和次数的规定,都是应当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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