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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居民吴莱与杭州怡华整形医院进行合作,由怡华医院提供场所开设门诊并取得营业执照吴某提供资金并购买设备。吴某又与香港居民江某签订协议,约定江某代表本人及怡华医院,为吴某取得五年内香港医生在大陆的行医资格。后,吴某支付1000万元给怡华医院,医院取得港澳合资企业证书、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办理注册登记租货并装修经营场所,但未交付吴某使用。后吴来以怡华医院、江某没有购买经营场所并将场地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相关协议,并要去怡华医院、江某连带返还投资及利息 问: 1杭州中院应适用什么法律解决该争议? 2.如法院的判決认定相关协议无效,判决的目的意义何在?

公司并购 2022-06-12 2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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